第八条

有效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禁毒知识纳入教育、教学内容。学校应当按照规定保障相应课时,根据不同年龄阶段学生的认知特点,通过新生入学教育、参观禁毒教育基地、专题讲座、假期社会实践、线上教育服务等方式加强禁毒宣传教育。公安、司法行政、卫生健康等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铁路、公路、水路、航空、邮政、快递、即时配送、物流、仓储等经营者或者管理者,应当对其工作人员进行识毒拒毒防毒宣传教育。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