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禁毒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配备与禁毒任务相适应的工作力量,加强禁毒专业队伍建设,并将禁毒工作纳入平安建设考核体系。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