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区禁毒委员会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禁毒工作,明确成员单位工作职责和工作任务。

成员单位应当落实禁毒工作职责,加强配合,定期向同级禁毒委员会报告工作情况。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