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邮政、快递、即时配送、物流、仓储等企业发现托运、寄递、仓储疑似毒品或者非法托运、寄递、仓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易制毒化学品等涉毒可疑情况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并配合处置。

前款所列企业应当加强对其分支机构、挂靠经营单位以及代理点的监督管理。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