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禁毒若干规定第十一条有效对尚未列入管制目录,但具有成瘾性且易被滥用的或者可能用于制造毒品的物质,市禁毒委员会应当统筹公安、市场监督管理、应急管理、卫生健康等部门编制禁毒监控物质清单,加强监测和预警。医疗卫生、生物制药以及科研和教学等单位发现尚未列入管制目录的上述物质,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