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已修改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邮政、通信、有线电视和公共交通等公共服务单位,应当保证各自设施完好、整洁和使用安全,配合做好城市管理工作。

公共服务单位不得为违反城市管理规定的行为、场所和设施等提供公共服务,但是不得影响居民基本生活。

地方法规 · 荆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