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已修改

城市管理主管部门主管城市管理工作,负责市政公用设施运行、市容环境卫生、园林绿化、数字化城市管理信息系统建设与运行等管理工作,行使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相应行政强制措施。

发展改革、公安、民政、司法行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行政、商务、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林业等相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市管理工作。

实行垂直管理的工作部门,在履行城市管理工作职责时,应当服从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的调度指挥。

地方法规 · 荆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