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城市管理委员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考核和监督城市管理工作。

城市管理委员会的常设办事机构设在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城市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地方法规 · 荆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