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制定城市管理工作目标、城市管理制度和城市专项规划,建立城市管理协调和调度机制,研究解决城市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落实辖区内城市管理的具体工作,指导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开展城市管理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城市管理工作,组织、动员、指导本区域内单位和居民参与城市管理活动,发现并报告城市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地方法规 · 荆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