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门市城市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四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农贸市场开办者不按照规定划行归市、不履行环境卫生责任以及市场内部出现占道经营、超出摊位和门店范围经营、车辆乱停乱放的,由农贸市场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荆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27日第六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