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三条
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在城市道路和步行街、商业集中区等重点街区组织商业游行、散发宣传品、兜售物品;
(二)在城市道路两侧临街门店前搭建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移动式遮阳篷、遮雨篷等设施;
(三)在城市道路和其他公共场所堆放杂物或者晾晒物品。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在禁止区域设置废旧物品回收站点的,由市场监督管理主管部门责令停业,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荆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