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二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户外广告内容中公益宣传内容所占面积或者时间比例未达到百分之五的,由市场监督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其停止发布广告。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经批准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责令限期拆除,并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设置移动式灯箱广告牌、悬挂影响城市容貌或者公共安全的横幅、条幅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荆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