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一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经批准占用、毁损城市绿地或者改变城市绿化规划用地性质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每平方米一百五十元以上四百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在城市公园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违反公园绿地管理规定的,或者在城市绿地内种植蔬菜、晾晒物品、堆放杂物的,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地方法规 · 荆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