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门市城市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向城市排水管网的雨水口倾倒生活垃圾,尚不足以危及城市排水管网安全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荆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27日第五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