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九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设置道闸、路桩、地锁、隔离墩等设施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城市管理主管部门予以拆除,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地方法规 · 荆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