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九条

已修改

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和相关主管部门应当将部门职责范围、执法依据、执法程序、处罚标准、工作流程以及城市管理动态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和相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或者不当行为,可以采取信件、电子邮件、传真、电话等形式,向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和相关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所在单位、监察机关或者上级行政机关投诉、举报。

接到投诉、举报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核实处理,在规定时间内向投诉人、举报人反馈处理结果,并为投诉人、举报人保密。

地方法规 · 荆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