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门市城市管理条例/第四章 监督与保障第四十八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和相关主管部门应当采取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督办督查、评议考核、责任追究等方式,监督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和相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地方法规 · 荆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27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