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已修改

机动车、非机动车应当在划定的区域内有序停放,不得占用或者堵塞人行道、绿道、消防和公交专用通道、公交和校车专用停车位。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应当按照规定停放,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地方法规 · 荆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