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门市城市管理条例/第二章 城市管理事项第三十七条已修改机动车、非机动车应当在划定的区域内有序停放,不得占用或者堵塞人行道、绿道、消防和公交专用通道、公交和校车专用停车位。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应当按照规定停放,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地方法规 · 荆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27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