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已修改

建设项目应当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并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

对于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办结竣工备案手续并交付使用的建筑物,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进行下列建设行为:

(一)下挖建筑物内底层地面;

(二)在外墙面开门、开窗或者改变原有门窗位置、大小;

(三)封堵建筑物公共区域;

(四)改变菜市场、停车场、住房等建筑物的使用性质、主体结构、层数和面积。

地方法规 · 荆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