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门市城市管理条例/第二章 城市管理事项第二十六条已修改禁止下列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一)随地吐痰、便溺;(二)乱倒污水,乱扔果皮、纸屑、烟蒂、塑料袋、宣传单等废弃物;(三)在树木、地面、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公共设施上刻画、涂写、张贴;(四)在河道、渠道保护范围内和城市道路等公共场所清洗车辆;(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地方法规 · 荆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27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