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已修改

禁止下列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

(二)乱倒污水,乱扔果皮、纸屑、烟蒂、塑料袋、宣传单等废弃物;

(三)在树木、地面、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公共设施上刻画、涂写、张贴;

(四)在河道、渠道保护范围内和城市道路等公共场所清洗车辆;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

地方法规 · 荆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