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门市城市管理条例/第二章 城市管理事项第十九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分步骤改造临街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使其形体、色彩和风格符合城市设计要求。建筑物、构筑物的使用管理者应当按照城市管理主管部门的规定,定期进行清洗、粉刷和修饰,保持外立面整洁。城市主要街道两侧和重点区域建筑物、构筑物的防盗网、遮阳篷、遮雨篷、空调外机等附属设施的设置,按照国家城市容貌标准执行。鼓励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实行平顶屋面改为坡屋面或者立体绿化。地方法规 · 荆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27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