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已修改

城市道路地名标志、公交站牌、指路牌等公共信息标志的设计、制作应当符合国家通用标准。出现污浊、损坏、脱落的,管理单位应当及时清洗、修复。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移动公共信息标志,因工程建设需要移动的,应当取得管理单位同意。

地方法规 · 荆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