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门市城市管理条例/第二章 城市管理事项第十四条已修改市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修复城市破损道路,保持道路平坦,附属设施完好。主干道临街建筑物、构筑物退让道路红线的区域纳入城市道路管护范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城市道路范围内设置道闸、路桩、地锁、隔离墩等设施,妨碍车辆和行人通行。地方法规 · 荆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27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