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门市城市管理条例/第二章 城市管理事项第十三条已修改有关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结合实际需要组织编制综合交通、海绵城市、环境卫生、户外广告、景观照明、绿地系统、地下管线、排水防涝、污水处理、商业网点等专项规划。地方法规 · 荆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27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