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门市城市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二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利用报纸、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体广泛宣传城市管理工作,支持社区开办市民学校,增强公众文明意识,提高城市文明程度。地方法规 · 荆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27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