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人才工作条例/第五章 人才激励第四十八条有效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开展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应当尊重职务发明完成人员、科技成果转化重要贡献人员和团队的意愿,按照规定采取转化前赋予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长期使用权或者转化后奖励现金、股权的方式给予激励,对同一科技成果转化不重复激励。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科技成果转化的报酬和奖励支出,计入当年本单位工资总额,但不受本单位工资总额限制、不纳入本单位工资总额基数。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