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人才工作条例/第三章 人才引进与流动第三十三条有效符合条件的人才被本市用人单位聘请从事短期教学、科研、技术服务、项目合作等达到规定时间的,聘用期间可以享受本市相关人才政策待遇。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