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医疗卫生机构等事业单位可以聘请具有创新实践经验的专业人才担任兼职教师或者兼职研究员。

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医疗卫生机构等事业单位的科研人员可以利用其专业特长到企业兼职并按照规定获得报酬。具体办法由市人才工作综合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