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相关行业协会,发布具备境外专业资格的人才在本市执业的目录。列入目录内的境外专业人才,可以在本市执业,提供相关专业服务。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