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人才工作条例/第二章 人才培养第二十三条有效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培训制度,依法提取职工教育培训经费,专项用于职工参加各类培训和继续教育学习。经费使用情况应当向本单位职工公开。鼓励院校、培训机构、行业协会以及企业等用人单位广泛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支持劳动者持续提升技能,符合条件的,由政府给予资助。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