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推动职业院校、技工院校与用人单位以多种方式开展合作,完善用人单位和学校联合培养技术技能人才、产业和教育相互融合的职业教育制度。

鼓励社会力量通过出资、捐赠等方式独立、联合举办职业院校,或者为职业院校学生实习、就业等提供支持。实习单位因接收学生实习所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支出,依法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