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设立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技能大师工作室等技能人才培养平台,或者技术技能人才参与技术改造、技能竞赛、技艺交流等活动,符合条件的,由政府给予资助。

鼓励本市职业培训机构与境外职业培训载体加强合作交流,积极引进海内外优质职业培训资源和职业培训机构,为本市技能人才提供国际化、专业化的职业技能培训服务。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