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完善博士后培养体系。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申请设立博士后流动站、工作站和创新实践基地。对博士后流动站、工作站和创新实践基地以及博士后研究人员,符合条件的,由政府给予资助。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