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加强青年人才培养开发,支持符合条件的青年人才参与重大政策咨询、重大项目论证、重大科技计划项目、重点工程建设、标准制定。

市、区人民政府实施的各类人才工程应当安排一定比例名额,用于支持青年人才培养开发。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