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九条有效县级以上宗教事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宗教违法行为举报机制,公开举报电话,实行受理举报首接首办登记制度,对举报予以及时处理,对举报人的信息予以保密。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