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县级以上宗教事务部门应当加强宗教领域信用建设,引导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教职人员诚实守信。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