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宗教领域联合执法工作机制,加强宗教事务部门与各有关部门在宗教领域行政执法中的协同配合。

设区的市(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行署)应当建立毗邻行政区域宗教事务部门执法联动响应和协作机制;设区的市(地)、县(市、区)宗教事务部门在行政执法过程中独自行使职权不能实现行政目的的,可以向毗邻行政区域宗教事务部门提出协助执法请求,被请求的宗教事务部门在法定权限范围内提供执法协助。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