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

宗教教职人员及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的工作人员离职或者死亡后,其保管、使用的属于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的财产,应当交还或者予以收回。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