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捐资修建宗教活动场所不享有该宗教活动场所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不得从该宗教活动场所获得经济利益,不得干预该宗教活动场所内部事务。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