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宗教团体应当加强自建网络平台管理,指导、监督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依法开展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规范宗教教职人员在互联网上发布信息的行为。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