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宗教事务条例/第四章 宗教活动第三十七条有效从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办理审批手续。县级以上宗教事务部门应当依法对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进行监督管理,并会同网信、通信、公安、国家安全等部门建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管理协调机制。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