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宗教事务条例/第四章 宗教活动第三十六条有效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应当依法依规、科学文明组织开展放生活动,禁止放生杂交种、选育种、外来种及其他不符合生态要求的生物物种,不得干扰当地居民的正常生产、生活,不得利用放生活动开展商业性经营。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以外的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宗教名义组织开展放生活动。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