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宗教事务条例/第四章 宗教活动第三十五条有效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利用公益慈善活动传教,不得发放宗教宣传品,不得在救助物资及其包装上印有宗教标识,不得对被救助人或者其亲属附加宗教条件。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