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三章 宗教活动场所第二十八条有效宗教活动场所接收常住或者暂住人员应当严格把关、核查身份,按照有关规定申报办理户口登记或者居住登记,并建立本场所常住人员档案,记录留存暂住人员基本情况信息。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