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宗教活动场所接收常住或者暂住人员应当严格把关、核查身份,按照有关规定申报办理户口登记或者居住登记,并建立本场所常住人员档案,记录留存暂住人员基本情况信息。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