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成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近姻亲关系以及收养关系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回避。

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建立管理组织成员考核制度,及时调整不称职或者未按规定履行职责的成员。

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成员有国家规定撤换情形的,宗教活动场所应当予以撤换;未撤换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责令该场所撤换。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