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三章 宗教活动场所第二十七条有效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成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近姻亲关系以及收养关系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回避。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建立管理组织成员考核制度,及时调整不称职或者未按规定履行职责的成员。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成员有国家规定撤换情形的,宗教活动场所应当予以撤换;未撤换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责令该场所撤换。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