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工作责任制,定期开展安全教育和安全隐患排查,确保人身安全、财产安全以及宗教活动安全。

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负责本场所安全管理工作,管理组织主要负责人为本场所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

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成立安全管理小组,具体组织实施安全工作。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