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三章 宗教活动场所第二十九条有效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工作责任制,定期开展安全教育和安全隐患排查,确保人身安全、财产安全以及宗教活动安全。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负责本场所安全管理工作,管理组织主要负责人为本场所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成立安全管理小组,具体组织实施安全工作。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