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三章 宗教活动场所第二十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遵循科学规划、合理布局、规模适度的原则,根据实际需要将宗教活动场所及其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不得妨碍周围单位和居民的正常生产、生活。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开展移民搬迁、旧城改造等工作中,涉及宗教活动场所的,应当听取宗教事务部门的意见。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