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宗教活动场所经批准筹备并建设完工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宗教活动场所之间不得形成隶属关系。

宗教活动场所的名称、地址、负责人等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宗教活动场所有国家规定注销情形的,应当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