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宗教教职人员应当按照宗教团体确定的职责和教务活动区域从事宗教教务活动。

宗教教职人员在省内跨行政区域从事宗教教务活动的,应当经离开地和前往地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同意,并由两地的宗教活动场所分别报县级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宗教教职人员到省外或者省外宗教教职人员到本省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从事宗教教务活动的,应当经离开地和前往地的全省性宗教团体同意,并报两地的省宗教事务部门备案;跨省从事宗教教务活动一年以上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