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二章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和宗教教职人员第十九条有效宗教团体应当建立健全宗教教职人员档案以及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的宗教教职人员信息共享机制,并将宗教教职人员信息变更情况报送县级以上宗教事务部门。宗教院校应当将本院校宗教教职人员有关情况报送设立该院校的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将本场所宗教教职人员有关情况报送所在地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部门。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